为了鼓励大员工开展创新创业实践,规范创新创业实践成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员工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二条 论文或者专利等成果归指导导师和研究者共同所有。
第三条 员工需经导师允许下,公开发表论文和申报专利;未经教师同意,不得私自与企业、科研部门等进行与指导教师所指导大创项目有关的洽谈与合作。
第四条 大员工在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期间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和专利,所在指导导师课题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严格保守技术秘密,严禁违规转移、转让科学技术成果,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和审议通过,若有与学校规定相抵触,则以学校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