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经学校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2013年和2014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任范围及岗位
㈠2013年9月30日在编在岗,符合学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聘任高一级职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应聘2013年度相应系列高一级职务。
㈡2014年9月30日在编在岗,符合学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聘任高一级职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应聘2014年度相应系列高一级职务
㈢2014年9月30日在编在岗,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同时应聘2013年度和2014年度相应系列高一级职务。
㈣对在附属医院医疗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医疗系列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要求的,可破格应聘医疗系列高级职务。
㈤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针对各单位(系列)的空缺岗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各类各级岗位,按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额执行。
二、聘任时间及聘期
聘任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或2014年9月30日,聘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聘期不满五年的聘任至退休时间。
三、组织领导
㈠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组成。负责最终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确定的拟聘人员,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的重大事宜。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下设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党委书记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29-33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负责对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确定拟聘人选。
㈢学校成立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具体如下:
1.本(专)科生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2.工程(基建工程、产业工程)和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3.图书资料档案和编辑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5.会计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6.校医院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7.高教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8.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或专家担任,成员19-27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负责根据学校下达的高级职务岗位限额,对各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推荐的应聘高级职务人选进行评议并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推荐,确定中级以下职务聘任人选。其中,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由学校授权白求恩医学部组建。
㈣各中层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
1.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组长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校部机关机构中不设二级独立党组织的单位,原则上由支部书记担任),成员7-15人(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增加),成员由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名,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中层单位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并向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推荐。
在对本(专)科生辅导员应聘人员进行评议时,由中层单位党委书记担任专家小组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2.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组长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5-11人(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由中层单位部分党政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中层单位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审核以及组织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3.对于个别在编职工较少,无法组成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和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的中层单位,可以聘请业务相关单位或服务对象单位代表共同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和工作小组。
4.白求恩医学部各中层单位评议与聘任工作组织成员名单报学部审批后,由学部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备案。
㈤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纠纷处理。
四、聘任条件
㈠本(专)科生辅导员各级职务的聘任条件按《公司本(专)科生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执行。
㈡卫生技术系列中、初级职务的聘任条件按《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附属医院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的聘任条件按《公司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的业绩条件》执行;校医院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聘任条件参照《公司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的业绩条件》制定具体聘任细则并报学校审批。
㈢其他系列各级职务的聘任条件按照《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执行。
五、聘任程序
㈠个人申报。
应聘人员向所在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提交申报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㈡材料审核。
1.各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外语水平,学历情况等进行审查,对应聘人员所提供成果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定具有申报资格的应聘人员。
2.凡具有申报资格的应聘人员的成果材料均应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展示,其应聘表格(电子版)由学校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在公示期间由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负责受理有关“申报资格”的异议并做出结论。
㈢材料外审。
对于附属医院推荐的破格应聘主任医师职务人员,由白求恩医学部组织进行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㈣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评议。
应聘人员向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述职,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于破格应聘主任医师职务人员,应结合外审意见进行考核评议),并依据学校下达的评审限额确定推荐人选。
㈤学校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评议。
学校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依据学校下达的高级职务评审限额进行评审、推荐,确定中级以下职务人选。
㈥网上公示。
对学校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在校内办公网上公示,并受理相关申述。
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评议。
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对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确定拟聘人选。
㈧学校聘任。
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推荐的拟聘人选,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后,由学校聘任。
六、相关政策
㈠成果计算时间。
申请应聘2013年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申请应聘2014年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
㈡关于聘任条件的调整。
1.具有博士学位应聘副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在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并任中级职务满2年;具有博士学位应聘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在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并在取得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后任中级职务满2年。
2.攻读硕士研究生前有工作经历,应聘中级职务的人员,应攻读硕士研究生前和取得硕士学位后累计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并且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我司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攻读硕士研究生前有工作经历,应聘卫生技术系列中级职务者,应具有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并攻读硕士研究生前和取得硕士学位后累计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且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我司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
获得硕士学位应聘卫生技术系列初级职务者,应具有执业证书及相应系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合格证书;获得本科学历应聘卫生技术系列初级职务者,应具有执业证书及相应系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合格证书并工作年限符合《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的规定。
3.高教管理研究系列人员,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可以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助理研究员满6年,可以应聘副研究员;大学专科毕业后任研究实习员满5年,可以应聘助理研究员;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非全日制满5年),可以应聘研究实习员。
4.高教管理研究系列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大专毕业后满15年或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可应聘副高级职务,或直接聘为中级职务;大专毕业后满10年或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应聘中级职务,或直接聘为初级职务。
科级及以下干部,大专毕业后满10年或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应聘中级职务,或直接聘任初级职务;大专毕业后满4年(非全日制满5年)或本科毕业后满1年(非全日制满2年),可应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附属医院药、护、技人员和校医院医、药、护、技人员,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可以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15年,受聘助(师)级职务满7年,可以应聘中级职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25年,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可以应聘副高级职务。
⑵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受聘助(师)级职务满5年,可以应聘中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大专毕业满5年,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可以应聘副高级职务。
⑶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可以应聘正高级职务。
6.关于中学教师各级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调整
⑴获得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应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⑵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可应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⑶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可应聘中学高级师职务。
7.关于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调整
⑴专科毕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应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
⑵获得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或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应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⑶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可应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㈢附属医院医疗系列破格聘任。
破格应聘高级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其医疗工作业绩应达到正常应聘高级职务业绩条件的标准,学术业绩应达到正常应聘高级职务学术业绩条件的1.5倍,并取得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和医疗成果。
破格聘任主任医师职务的限额由学校下达到医学部,聘任通过后5年内不占用所在单位高级岗位数额;破格应聘副主任医师职务,占用所在单位的高级岗位数额。
㈣新来校人员聘任。
对新来校工作的有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考其来校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成果,确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并满足应聘高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后方可申请应聘高一级职务。来校工作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成果可以合并作为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核在现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㈤博士后出站来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2013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之前已办理完留校手续的博士后出站人员,符合相应系列副高级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2013年副高级职务的聘任。
2.2014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之前已办理完留校手续的博士后出站人员,符合相应系列副高级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2014年副高级职务的聘任。
3.博士后出站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重点考核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果。
㈥2013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之前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2014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之前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㈦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可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㈧对于转系列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能应聘转入系列高一级职务。
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凡属学校委派的会计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中层单位的聘任推荐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
㈩各级评议与聘任工作组织成员名单经学校批准后将予以公开。中层单位评议与聘任工作组织成员名单由各中层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予以公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十一)对应聘人员的评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各中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七、其他
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校不再统一进行审查。如果出现问题,由各单位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对于协助、纵容、包庇应聘者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㈢各单位和个人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填报应聘材料,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任职务。
2.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且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⑴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⑵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⑶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⑷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组织成员的;
⑸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任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⑹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3.受过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应聘高一级职务时,任职年限在规定的基础上延长二年。
4.评审、聘任组织成员借职务聘任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评审、聘任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㈣各单位推荐拟聘任人选时,可以进行“预投票”,预投次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预投票”的结果不能作为聘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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